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建设、劳动保障、经济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