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职业卫生监督抽检结果和职业病发病情况。

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的管辖分工,按照省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