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指标纳入科技计划实施评价体系、国有企业绩效考核体系和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科研绩效考核体系。

发展改革、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将专利权拥有数量、质量作为科学技术园区、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认定和考核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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