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珍稀林木保护条例Article 11Amended古树的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养护管理,保障古树正常生长。古树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护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复壮。古树死亡,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林业、建设和文物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确认,查明原因、责任,方可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