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Amended

在进行大会发言的全体会议上,要求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会议秘书处报告,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发言不超过十五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代表可以联名发言,也可以书面发言。

在主席团会议上,主席团成员和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二十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要求延长发言时间的,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可以适当延长。对有关议题的说明,不受上述发言次数和时间的限制。

在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临时要求发言的,经会议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