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团或者全体代表的十分之一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于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大会闭会期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的提出采用书面形式,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