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自治区财政预算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在代表团、代表分团会议进行审查时,提出报告的机关、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派出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