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暂住人员拟在城市市区暂住5日以上或在乡镇暂住7日以上的,应在到达城市市区暂住地5日内或在到达乡镇暂住地7日内,持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所
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申报办理暂住登记:
(一)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暂住人员持户主的户口簿申报;
(二)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和暂住人员持房屋租赁合同申报;
(三)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或工地、工棚、工场、店铺、水上船舶等工作场所的,由单位或雇主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四)暂住在宗教场所的,由宗教场所登记造册统一申报;
(五)暂住在旅馆的,按旅馆业治安管理规定申报登记;
(六)继承、购买或自建房屋居住的,由本人持房屋产权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申报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