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

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在暂住人口治安管理工作中应文明管理、热情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暂住登记应随到随办,发放暂住证时,应在查验申报人证件后7日内办

理。

公安派出所或暂住人口登记站(点)在办理暂住手续时,应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并将有关情况通报暂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4,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