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二)遵守立法权限和程序,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地方性法规相抵触;

(三)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

(四)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坚持群众路线,体现各族人民意志,保障各族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五)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执行性。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