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估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规案的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基层立法联系点、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将意见整理后送法制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0,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