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临时占用林地的,不得占用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确需占用的,面积在五公顷以下的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面积在五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占用二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占用二公顷以上、五公顷以下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占用五公顷以上、二十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四)占用二十公顷以上的,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按期归还,并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造成森林植被损坏的,应当对林地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