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决定通知书,由申请负责人到作出决定的主管机关领取。由于申请负责人的原因,致使主管机关的决定无法通知的,视为撤回申请。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的许可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

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书面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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