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一)未依法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
(三)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情况的。
有前款所列情况之一,不听制止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越过依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的临时警戒线、进入第二十一条所列特定场所周边规定范围,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