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Repealed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邮电、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