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Repealed土地使用者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60日内,必须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前款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使用者所交定金不予退还,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且可以请求违约赔偿。土地使用者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土行政管理部门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国土行政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