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办理。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未按规定缴纳有关人民防空专项经费的;

(四)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的;

(五)向人民防空工程排泄废水、废气或倾倒废弃物的;

(六)在人民防空工程50米范围内施工,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七)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八)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人民防空警报相同信号;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九)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十)其他违反国家、省有关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