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必须在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开工前15天向工程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在市区及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须在开业前15天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污申报登记。

排污单位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必须按照规定提供噪声污染的有关资料。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申报后,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在30日内办理完毕;属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应当在10日内办理完毕;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意见采取防治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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