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在规定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的;

(二)在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擅自使用产生高噪声音响器材的;

(三)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