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市)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贵阳市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并且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区人民政府城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区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并且根据本条例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