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下列事项应当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一)为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所采取的措施;

(二)对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

(三)根据《山东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省级预算的部分变更;

(四)省级决算;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的重大措施;

(六)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措施;

(七)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依法治省规划;

(八)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九)撤销省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和命令;

(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决定而报请决定的事项;

(十一)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十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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