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人大常委会对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或者其他应当监督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一)由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汇报;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了解案情;调阅案件卷宗及相关材料;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要求限期报告办理结果;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司法机关对案件办理情况的专题汇报;组织调查小组调查;向司法机关提出建议和意见;责成司法机关限期办理并报告结果;必要时,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人大常委会会议对主任会议提请审议的案件审议后作出决定,责成司法机关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发出监督意见书。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