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发展城市供水、节约用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水行政、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照规划编制技术要求,编制市城市供水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用地由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专业规划划定。

市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水资源保护的要求,编制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规划等部门,根据县总体规划以及市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分别编制县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专业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