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供水设施发生爆管、漏水、损坏等事故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立即进行现场抢修,并及时报告城市供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连续超过十二小时不能恢复供水的,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及时通知用户,启用临时保障措施,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前款规定的通知用户方式应当采取书面通知或者其他易于用户知晓的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