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Repealed

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权属证书无效,由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予以没收,责令其重新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