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Repeal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房屋属于临时建筑或者违法建筑的;
(二)权属纠纷尚未解决的;
(三)多层、高层建筑的成套房屋分割登记的;
(四)未能按规定提交契税完税凭证的;
(五)未能按规定提交全部补正文件的;
(六)房屋在拆迁期限内翻建、改建、扩建的;
(七)除继承、遗赠,或者依照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转移、变更的情形外,拆迁期限内申请办理权属转移登记、变更登记的;
(八)登记权利已被依法查封限制的;
(九)预告登记的有关请求权未注销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9,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