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

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前款所称的知名商品是指:

(一)使用经国家认定的驰名商标或者著名商标的商品;

(二)经国家有关行政机关、行业总会认可的在国际评奖活动中获奖的商品;

(三)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市场占有率和较高声誉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