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前款禁止的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五)处理因外观质量受到损害,而内在质量尚未改变,且具有使用价值的商品。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