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经营者不得采用给予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前款所指其他手段,包括旅游度假、房屋装修、提供住房使用权等使对方受益的手段。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