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广告。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其他方法是指下列行为:

(一)对商品作虚假的现场演示或说明;

(二)在经营场所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者解释;

(三)伙同或指使他人冒充顾客作诱导;

(四)张贴、散发、邮寄虚假的商品说明书和其他宣传材料;

(五)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作虚假的宣传报道;

(六)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