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自治旗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依照前款规定,自治旗对在农村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每年每亩20元的标准征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自治旗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

向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族公民收取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标准可以适当降低。使用国有农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的,免交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后,户口在本旗的农民没有集体土地的,自治旗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中划出一定面积作为口粮田,免收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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