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解决生态涵养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海勃湾区人民政府负责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等具体工作,其所属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本条例规定;
(二)制定和实施生态涵养区各项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生态涵养区保护、建设和管理以及各项规划中有关事项的具体实施;
(四)及时通报生态涵养区内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进展情况;
(五)收集、归纳、整理应当分别提交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有关问题;
(六)对生态涵养区进行日常动态巡查,协助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七)依法查处擅自移动或者破坏生态涵养区内标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防护设施的行为;
(八)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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