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海勃湾区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及生态涵养区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调整或者修改生态涵养区保护规划、建设控制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

(二)违反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

(四)未履行保护、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生态涵养区环境污染、破坏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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