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建立地下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管理制度。限期关闭或者封停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除食品生产加工以外,农业灌溉和工业生产及娱乐经营活动在规定期限内停止使用地下水;种植和绿化用水限期全面使用达标的地表水或者非常规水源。对地下水超采区或者水位持续下降的区域,应当控制新增取用地下水,逐年压减地下水开采量,限期达到地下水采补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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