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公民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自治区使用语言文字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批评和举报。语言文字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予以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