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