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社会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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