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本办法确定的监督检查、备案审查职责的;
(二)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不符合要求,未按照备案机关的备案审查意见予以改正的;
(三)违反上层级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拒不改正的;
(四)违反世界自然遗产地、风景名胜区规划或者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规划,批准建设活动的;
(五)擅自下放城乡规划编制、审批、行政许可权限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作出变更规划许可决定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批准临时建设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认可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规划竣工认可文件的。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