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需要延续临时建设使用期限的,应当在使用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申请。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违反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临时用地范围和使用期限作出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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