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人提出规划条件,应当对下列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
(三)避难场所、疏散通道的设置;
(四)核定建筑节能、绿地、市政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汽车停放车位、车库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要求;
(五)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提出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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