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近期建设规划的备案机关应当对近期建设规划是否符合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城市、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五年期建设发展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
(二)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三)确定的近期建设项目、拆迁范围和规模适应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并尊重群众意愿;
(四)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建筑和民族特色、传统风貌。
备案的近期建设规划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备案受理机关应当提出备案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予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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