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0

Amended

申请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业务的机构必须取得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的计量认证。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放检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已经设立的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机构,没有与本市依法执行的新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相适应的检验仪器设备的,由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造,逾期不改造或者经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不得继续从事机动车排放检验。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