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应当按照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专项用于安排残疾人就业。

乡镇、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专职干事纳入社会工作者队伍和公益性岗位规范管理,保障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待遇;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照规定给予补贴,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