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Amended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的企业,涉及行业管理或者许可证管理的,在取得国家或者本市有关部门批准文件、许可证后,按照前款规定申领批准证书,领取营业执照。

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市兴办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