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本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下列项目:

(一)发电站、热力站、煤气厂、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水利枢纽、城市道路的新建扩建、桥梁、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设施;

(二)公路网中国家级主干线、高速公路和一级汽车专用线;

(三)危陋房屋改造、安居工程和其他住宅建设工程;

(四)国有工业企业改造;

(五)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业新技术、优良品种引进;

(六)基础原材料和高新技术、新兴产业;

(七)本市鼓励兴办的其他项目。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2,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