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Amended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二)干扰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秩序,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正常教务活动的;
(三)省外宗教教职人员擅自到我省举行或者主持宗教活动的;
(四)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的;
(五)非宗教教职人员和不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的;
(六)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传教的。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