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将档案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

前款第二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