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1, 2004
- In force fro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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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9月27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制定 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建设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鼓励建设单位对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委托监理。
(一)具有与建设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
(二)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合同约定的监理费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标准。
(一)向监理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批准文件、技术资料、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文件、工程建设承包合同及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等原始资料;
(二)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同意在其监理的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设计标准及技术规范实施监理。
Chapter 3监理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组成监理机构;
(二)每个监理机构必须有一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每名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三)监理人员构成应当专业配套。
(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
(二)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
(三)按照监理规范要求和监理细则,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并做好监理日志和监理制度执行情况记录;
(四)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
(五)监理业务完成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
监理单位及其监理人员不得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监理单位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名义承接工程的,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监理单位应当发出书面监理指令,要求施工单位改正。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拨付工程款或者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理单位有权要求改正;不改正的,监理单位有权拒绝参加竣工验收,有权拒绝移交有关监理档案资料。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三)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仍承接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四)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五)以低于国家规定的监理收费最低标准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一)在国家机关任职;
(二)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任职;
(三)从事建筑施工或者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供应业务。
Chapter 4施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及时向监理单位提供施工技术资料、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出厂合格证、准用证和建筑材料检验报告;
(二)对建筑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送检测单位检测;
(三)按照监理指令及时改正施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未经监理工程师对分项、分部工程进行核查并验收签证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Chapter 5监督管理
(一)监理机构的组建及监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二)监理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三)监理规划及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监理人员的监理方式及履行职责情况;
(五)监理记录情况;
(六)施工单位接受监理及建设单位履行监理合同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