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城乡一体、全域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贯彻建设和谐社会、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方针,合理确定城镇、乡村的布局和规模,节约土地,集约发展,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的需要;
保护具有重要历史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建筑群、建筑物,重点保护有地方特色的历史风貌和自然景观;
维护城乡规划的科学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