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动员、组织本单位和本居住区的适龄公民参加自愿无偿献血。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献血的宣传、动员、表彰工作。

新闻媒介应当配合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亲友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

学校应当开展献血知识教育。

鼓励志愿者积极参加无偿献血宣传服务活动,并定期参与无偿献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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